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信用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渝建〔2022〕22號
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委,兩江新區、經開區、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 文件要求, 結合我市工程質量檢測信用管理工作實際,市住房城鄉建委組織修訂了《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信用管理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2年7月22日
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信用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和檢測從業人員(以下簡稱人員)的信用管理。
本辦法所稱人員包括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包括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及經過技術培訓、通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考核并從事檢測工作的檢測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對機構和人員的信用信息進行釆集、認定、量化記分、公開、應用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冊登記信息。機構基本信息包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資質認定信息、資質信息、人員信息等;人員 基本信息包括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崗位證書編號等。
優良信用信息是指機構和人員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取得科研成果、受到市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或群團組織表彰獎勵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機構和人員在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處理等信息。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推進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信用管理工作, 負責制定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評價標準,建立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信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用系統),公開發布 機構 和人員信用評價結果,并指導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質量檢測信用管理工作。
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全市統一 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評價標準,對轄區內的工程質量檢測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收集、報送和應用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量化管理
第五條 信用信息通過當事人自行申報、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司法機關抄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動采集、有關單位或個人舉報等方式獲取。
第六條 信用信息認定的依據包括:
(一)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的表彰文件。
(二)已生效司法裁判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行政強制措施/執行決定書。
(三)住建部門的通報及處理決定文件。
(四)住建部門及其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責令整改通知書。
(五)機構、人員不良信用信息記錄文書。
(六)其他有關信用信息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基本信息和優良信用信息記錄入信用系統,不進行記分。
不良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記分。初始分為0分,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記1—12分。同一當事人有多個不良信用行為的,分別記分。
第八條 機構和人員應在優良信用信息產生后2個月內,通過信用系統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行申報,并提供有關佐證材料。
第九條 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2個月內,通過信用系統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報送不良信用信息,并提供有關佐證材料。
第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檢測機構資質及人員資格管理、日常監管、監督檢查等過程中產生的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及時進行采集。
第十一條 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或個人發現機構和人員存在不良行為的,依法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經查實后按規定程序納入不良信用信息記分。
第十二條 不良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記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核定和公開程序
第十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按照以下程序對信用信息進行管理:
(一)審核。對采集的信用信息,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 。
(二)公示。對通過審核的信用信息通過信用系統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三)發布。公示后無異議的信用信息通過信用系統公開發布。
第十四條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提出異議,但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具體理由和相關佐證材料。
公示無異議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并予以發布。公示有異議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核查后作出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除原認定的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的情形外,信用信息發布后不得擅自更改。信用信息更改的程序按本辦法第十 三 條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信用信息的公開期限為:
(一)基本信息和優良信用信息長期公開;
(二)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1年,法律、法規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期限屆滿后,信用信息轉入信用系統后臺保存。
第四章 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應建立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守信激勵對象名單(以下簡稱紅名單)、普通名單、重點關注名單和失信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推動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
第十八條 機構和人員記分有效期為1年,自記分信息進入信用系統記錄起滾動計算。
在1個記分有效期內不良信用信息累計記分結果為0分的機構和人員,列入紅名單。
在1個記分有效期內不良信用信息累計記分結果為1—8分的機構和人員,列入普通名單。
在1個記分有效期內不良信用信息累計記分結果為9—11分,列入重點關注名單。
在1個記分有效期內不良信用信息累計記分結果為12分及以上的機構和人員,列入黑名單。
第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機構被列入黑名單或重點關注名單的,應將機構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納入不良信用信息記分。
第二十條 依據法律法規,對列入紅名單的機構和人員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雙隨機、一公開”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
(二)優先推薦參加評優評先。
(三)優先考慮作為政策試點、項目扶持對象。
(四)依法可以不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滿足項目建設要求的前提下,鼓勵項目法人采取競爭性比選、公開比價、隨機抽取、競爭性磋商等方式優先在紅名單中擇優確定檢測機構。
第二十一條 依據法律法規,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機構和人員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檢查對象。
(二)限制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三)限制作為優惠政策試點、項目扶持對象。
(四)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人員,限制其1年內參加崗位證書新申請及增項考核。
(五)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機構,限制其6個月內申請新增場所、資質增項及增參數 。
第二十二條 對于有特別嚴重不良行為(一次性記 12 分)的人員,注銷崗位證書,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并限制其3年內擔任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于故意違法違規或不良行為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可以禁止其終身從事檢測行業工作。對于有特別嚴重不良行為(一次性記12分)的機構,禁止新承接檢測業務,不予資質延續,并抄送市市場監管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
對于累計12分及以上的人員,限制其6個月內從事檢測活動及擔任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限制期內檢測人員應重新接受培訓和考核;對于累計12分及以上的機構,限制其6個月內新承接檢測業務,限制其12個月內申請新增場所、資質增項及增參數,限制期內應進行整改。機構和人員限制期滿后,考核、整改合格的,由黑名單轉入普通名單。轉入普通名單后1年內未被記分的,由普通名單 轉入紅名單;1年內再次被記分(1-11分)的,列入重點關注名單。
對于記分12分及以上的機構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機構應于1個月內更換相關人員。在辦理人員變更手續期間,原相應人員應繼續履行職責,并承擔相應責任。如逾期未完成變更的,暫停該機構從事檢測活動。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行業協會將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于會員管理和行業自律,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形成合力共同推動行業信用建設。
第二十四條 紅名單、普通名單、重點關注名單和黑名單實行動態調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機構和人員在信用管理中應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并對信息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責令其整改、通報批評,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條 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收集、報送的相關信用信息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并按照有關要求及時收集、整理、歸檔與信用信息相關的材料。對未按本辦法要求收集、報送有關信息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責令其整改 并 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過程中發生下列行為的, 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違法違紀的,將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二)擅自修改、增刪信用信息的;
(三)利用信用信息非法牟利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信用管理辦法》(渝建〔2020〕53號 )同時廢止。
附件: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檢測從業人員優良信用信息記錄標準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記分標準
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從業人員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記分標準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檢測從業人員優良信用信息記分標準
序號 | 優良行為 | 備注 |
1 | 獲得地級行政區(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行業主管部門表彰。 | 應與工程質量檢測相關
|
2 | 獲得中國建筑業協會表彰。 | |
3 | 被本市及以上主管部門授予學科帶頭人、國家特殊貢獻專家及享受政府津貼人員。 | |
4 | 發明專利。 | |
5 | 實用新型專利。 | |
6 | 主持或參與編制國家或全國行業標準、本市地方標準規范。 | |
7 | 檢測機構獲得國家實驗室CNAS認可(CNAS認可有效期內,每年可申報一次)。 | |
8 | 參加本市及以上主管部門組織的能力驗證,結果為滿意。 |
附件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不良信用信息記分標準
序號 | 不良行為 | 記分分值 |
1 |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 | 12 |
2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 | 12 |
3 | 轉包檢測業務。 | 12 |
4 | 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或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檢測活動。 | 12 |
5 | 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造成質量事故或致使事故損失擴大。 | 12 |
6 | 偽造、篡改檢測數據和信息,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鑒定結論。 | 12 |
7 |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人員登記入庫或資質。 | 6 |
8 | 圍標、串標、低價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被查處。 | 6 |
9 | 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 | 6 |
10 | 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 | 6 |
11 | 檢測報告結論不準確,造成不良后果。 | 6 |
12 | 未上報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參建方違規違法問題及檢測結果不合格事項。 | 6 |
13 | 偽造信用信息。 | 6 |
14 | 不能持續滿足資質標準要求。 | 3 |
15 | 未按委托管理要求承接檢測業務。 | 3 |
16 | 推薦或者監制與檢測業務有關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 3 |
17 | 與委托單位等有隸屬關系、股份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 | 3 |
18 | 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3 |
19 | 檢測報告結論不準確,未造成不良后果。 | 3 |
20 | 未按見證取樣送檢規定履行檢測相關工作職責。 | 3 |
序號 | 不良行為 | 記分分值 |
21 | 未按檢測信息化管理要求開展檢測工作,造成檢測行為不可追溯。 | 3 |
22 | 無故不參加能力驗證或能力驗證不通過。 | 3 |
23 | 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 | 3 |
24 | 其他被通報、公示的不良信用信息。 | 3 |
25 | 檢測機構信息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辦理證書變更。 | 1 |
26 | 檢測樣品標識、流轉及留存不滿足相關標準、規范、 管理辦法等規定要求。 | 1 |
27 | 儀器設備驗收、檢定、校準、使用及維護不滿足相關標準、規范、管理辦法等規定要求。 | 1 |
28 | 檢測環境條件不滿足相關標準、規范、管理辦法等 規定要求。 | 1 |
29 | 檔案資料存檔、保存不滿足相關標準、規范、管理辦法等規定要求 | 1 |
30 | 標準規范配置、更新、借閱及保存不滿足相關標準、 規范、管理辦法等規定要求。 | 1 |
31 | 原始記錄信息不全。 | 1 |
32 | 檢測報告信息不全。 | 1 |
注: 1.同一不良行為被記分30天后仍未整改的,可再次記分。
2.同一不良行為被行政處罰的,按行政處罰的記分標準記分。
3.檢測機構發現本機構人員存在不良行為,及時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并主動消除不良影響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對該機構可不予記分。
附件 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從業人員
不良信用信息記分標準
序號 | 不良行為 | 記分 分值 | 記分對象 |
1 | 偽造、損毀、涂改、轉借、出租崗位證書。 | 12 | 檢測從業人員 |
2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崗位證書。 | 12 | 檢測從業人員 |
3 | 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測機構。 | 12 | 檢測人員 |
4 | 所在檢測機構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或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檢測活動。 | 12 | 檢測人員 |
5 | 未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或超出崗位證書所核定的檢測項目或者參數的范圍從事檢測活動。 | 12 | 檢測人員 |
6 | 未切實履行管理職責,機構一次性計12分被列入黑名單的。 | 12 | 機構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 |
7 | 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造成質量事故或致使事故損失擴大。 | 12 | 檢測人員 |
8 | 偽造、篡改檢測數據和信息,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鑒定結論。 | 12 | 檢測人員 |
9 | 在從事檢測活動中,故意違法違規,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 | 12 | 檢測從業人員 |
10 | 不符合條件(崗位證書以外的條件)從事檢測活動。 | 6 | 檢測人員 |
11 | 偽造信用信息。 | 6 | 檢測從業人員 |
12 | 未切實履行管理職責,機構累計12分被列入黑名單的。 | 6 | 機構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 |
13 | 檢測報告結論不準確,造成不良后果。 | 6 | 檢測人員 |
14 | 故意不按照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檢測,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6 | 檢測人員 |
15 | 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 | 3 | 檢測人員 |
序號 | 不良行為 | 記分 分值 | 記分對象 |
16 | 檢測報告結論不準確,未造成不良后果。 | 3 | 檢測人員 |
17 | 未切實履行管理職責,機構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 | 3 | 機構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 |
18 | 未按見證取樣送檢規定履行檢測相關工作職責。 | 3 | 檢測人員 |
19 | 未按檢測信息化管理要求開展檢測工作,造成檢測行為不可追溯。 | 3 | 檢測人員 |
20 | 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 | 3 | 檢測人員 |
21 | 其他被通報、公示的不良信用信息。 | 3 | 檢測從業人員 |
22 | 原始記錄信息不全。 | 1 | 檢測人員 |
23 | 檢測報告信息不全。 | 1 | 檢測人員 |
注:1.同一不良行為被記分30天后仍未整改的,可再次記分。
2.同一不良行為被行政處罰的,按行政處罰的記分標準記分。